答:《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:“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(一)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,在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;(二)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;(三)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,接受所在的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;(四)服务信教公民,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;(五)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,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,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;(六)维护和促进不同宗教之间,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睦;(七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。”
宗教教职人员首先是公民身份,然后才是宗教教职人员身份。作为中国公民,应遵守法律法规,作为宗教教职人员,应在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教务相关活动。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,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,接受所在的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是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。《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要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,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,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,维护和促进不同宗教之间、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睦。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提升自身素质和修为,提高文化、道德修养,在继续坚定爱国爱教道路上,努力推进宗教中国化方向。
此外,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发布涉宗教信息应履行相关的义务。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“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,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,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。”《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》第八条规定:“宗教教职人员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,应当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。”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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